第848章 重赏之下必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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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我会被判刑吗?家里全靠我打工赚钱,如果我被抓了,家里的日子……造孽啊!”于朝波叹了口气,低头用手背擦着眼泪。
“这不好说,我建议你认罪,至少不能抗拒检察院和法院的讯问,把整件事说清楚。
我可以给你做罪轻辩护,往防卫过当方向辩护。”杜庸想了想说道。
“防卫过当,用蹲大牢吗?”于朝波眼巴巴的看向杜庸。
“我不能给你准确的答复,但是我会奔着最有利于伱的方向辩护。”杜庸回复道。
于朝波没再说话,只是重重的点了点头。
杜庸回到律所的时候,云乔正拿着一份裁定,喜滋滋的跑进了方轶的办公室:“师父,有大喜事。”
方轶一怔:“谁要结婚?”
“不是结婚,顾明国贷款诈骗的案子,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这是裁定书。”云乔将裁定递了过去。
“嗯,确实是好事。”方轶将裁定内容看了一遍笑道。
“这案子咱们就去谈了次话,高院就下裁定了,看来您的判断没错,说不定顾明国能被判无罪。”云乔捧了师父方轶一把。
“可不能这么说,一切皆有可能,捧得越高,摔的越重。你联系下余婉茹,把发回重审的裁定扫描一份给她。顺便问下是否继续委托。如果委托就约她过来。”方轶安排道。
“好,我马上就去办。”云乔一阵风似的跑了出去。
次日下午,余婉茹再次来到了律所。她没想到丈夫的案子真的被省高院发回重审了,看来律师费和奖励起作用了,重赏之下必有律师。
这次来律所,余婉茹再次加码,律师费二十万元,如果判无罪,再奖励二十万,如果判有期徒刑给五万元奖励,另外,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每少一年再另外奖励一万元。奖励的钱,余婉茹会以现金的方式赠与方轶,这是万可法谈的结果。方轶全盘接受。
……
不久后,杜庸办理的于朝波故意伤害案开庭了。于朝波对于用木棒打死弟弟一事供认不讳,之前杜庸与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员沟通过两次,检察员与杜庸在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从而也导致了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重大分歧。
庭审过程中程序走的很快,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及量刑上。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于朝波从被害人于朝涛手中夺下木棒后,虽然被害人当时手持砖头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两棒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精神病人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人于朝波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本章完)
“杜律师,我会被判刑吗?家里全靠我打工赚钱,如果我被抓了,家里的日子……造孽啊!”于朝波叹了口气,低头用手背擦着眼泪。
“这不好说,我建议你认罪,至少不能抗拒检察院和法院的讯问,把整件事说清楚。
我可以给你做罪轻辩护,往防卫过当方向辩护。”杜庸想了想说道。
“防卫过当,用蹲大牢吗?”于朝波眼巴巴的看向杜庸。
“我不能给你准确的答复,但是我会奔着最有利于伱的方向辩护。”杜庸回复道。
于朝波没再说话,只是重重的点了点头。
杜庸回到律所的时候,云乔正拿着一份裁定,喜滋滋的跑进了方轶的办公室:“师父,有大喜事。”
方轶一怔:“谁要结婚?”
“不是结婚,顾明国贷款诈骗的案子,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这是裁定书。”云乔将裁定递了过去。
“嗯,确实是好事。”方轶将裁定内容看了一遍笑道。
“这案子咱们就去谈了次话,高院就下裁定了,看来您的判断没错,说不定顾明国能被判无罪。”云乔捧了师父方轶一把。
“可不能这么说,一切皆有可能,捧得越高,摔的越重。你联系下余婉茹,把发回重审的裁定扫描一份给她。顺便问下是否继续委托。如果委托就约她过来。”方轶安排道。
“好,我马上就去办。”云乔一阵风似的跑了出去。
次日下午,余婉茹再次来到了律所。她没想到丈夫的案子真的被省高院发回重审了,看来律师费和奖励起作用了,重赏之下必有律师。
这次来律所,余婉茹再次加码,律师费二十万元,如果判无罪,再奖励二十万,如果判有期徒刑给五万元奖励,另外,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每少一年再另外奖励一万元。奖励的钱,余婉茹会以现金的方式赠与方轶,这是万可法谈的结果。方轶全盘接受。
……
不久后,杜庸办理的于朝波故意伤害案开庭了。于朝波对于用木棒打死弟弟一事供认不讳,之前杜庸与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员沟通过两次,检察员与杜庸在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从而也导致了双方在量刑问题上的重大分歧。
庭审过程中程序走的很快,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及量刑上。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于朝波从被害人于朝涛手中夺下木棒后,虽然被害人当时手持砖头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人,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连续击打两棒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精神病人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人于朝波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