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章 懵逼的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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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您怎么看?”王勇看向方轶。
王勇这个人贼心眼比较多,之前他与方轶一起讨论过几个刑事案子,俩人的意见相同的时候极少,大部分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其实这也正常,一般情况下,律师是需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即便是与同行讨论案件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合则处,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干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
这次讨论案子,王勇怕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被方轶借鉴,为他人做嫁衣。所以留了个心眼,让方轶先说他的观点。
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点也是很有道理的。其实更多时候,他是把王律师的观点当反方观点用,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洞。
“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方轶不紧不慢的说道
不待方轶说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方律师,我的意见与你不同,与宋律师的也不同。我认为,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哦?王律师,你说说你的理由?”宋律师一脸懵逼的看向王勇。
得!这回好了,三个人三个意见,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点相同或者相似吧,结果王勇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他懵逼了。
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子有些吃不准,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却越参谋方向越乱了,老宋同志彻底晕菜了。
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欢单打独斗的原因,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管用,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乱。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也是当事人的灾难。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理由很简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上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比较好,无仇无怨,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将过程中,因为拌了两句嘴,进而出现了打嘴巴,推搡的情况。
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想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师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坐在沙发上摸着下巴,皱着眉头思索着。
再看方轶,从他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方律师,刚才伱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宋律师抬起头看向方轶,想听听他的解释。
“嗯,我说几点我对本案的理解,仅供参考哈。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然后又推搡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我说的没有问题吧?”方轶说完,看向宋、王二人。
二人没有说话,点了点头,方轶所说正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那么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殴打被害人,但是并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
我觉得不是的。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人伤的越重,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在一般的殴打过程中,拳打,脚踢,推搡是最常见的攻击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且行为人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节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被害人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是说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打等,绝大部分情况行为人都不会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也不会被判刑,即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而已。
但是如果一般的殴打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比如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跌下台阶或者从高处摔下,从而导致被害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又比如殴打特异体质的人引发重伤、死亡后果等。
在上述情况下,除非被害人的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显排除殴打行为与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人还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轶接着说道。
(本章完)
“方律师,您怎么看?”王勇看向方轶。
王勇这个人贼心眼比较多,之前他与方轶一起讨论过几个刑事案子,俩人的意见相同的时候极少,大部分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其实这也正常,一般情况下,律师是需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即便是与同行讨论案件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合则处,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干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
这次讨论案子,王勇怕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被方轶借鉴,为他人做嫁衣。所以留了个心眼,让方轶先说他的观点。
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点也是很有道理的。其实更多时候,他是把王律师的观点当反方观点用,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洞。
“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方轶不紧不慢的说道
不待方轶说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方律师,我的意见与你不同,与宋律师的也不同。我认为,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哦?王律师,你说说你的理由?”宋律师一脸懵逼的看向王勇。
得!这回好了,三个人三个意见,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点相同或者相似吧,结果王勇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他懵逼了。
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子有些吃不准,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却越参谋方向越乱了,老宋同志彻底晕菜了。
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欢单打独斗的原因,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管用,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乱。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也是当事人的灾难。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理由很简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上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比较好,无仇无怨,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将过程中,因为拌了两句嘴,进而出现了打嘴巴,推搡的情况。
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想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师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坐在沙发上摸着下巴,皱着眉头思索着。
再看方轶,从他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方律师,刚才伱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宋律师抬起头看向方轶,想听听他的解释。
“嗯,我说几点我对本案的理解,仅供参考哈。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然后又推搡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我说的没有问题吧?”方轶说完,看向宋、王二人。
二人没有说话,点了点头,方轶所说正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那么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殴打被害人,但是并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
我觉得不是的。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人伤的越重,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在一般的殴打过程中,拳打,脚踢,推搡是最常见的攻击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且行为人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节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被害人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是说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打等,绝大部分情况行为人都不会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也不会被判刑,即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而已。
但是如果一般的殴打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比如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跌下台阶或者从高处摔下,从而导致被害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又比如殴打特异体质的人引发重伤、死亡后果等。
在上述情况下,除非被害人的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显排除殴打行为与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人还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轶接着说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