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3章 现实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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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眼神中没有任何感情色彩。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
本案中任玉江虽然身受轻伤,但只要他受伤的情形足以表明对方的行为属于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行为人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
本案中,向淮手中的西瓜刀已砍在被告人身上,如不反击,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必然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任玉江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案发时被告人存在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心理,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时,也不应成为任何障碍。被告人不应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任玉江先是被向淮用西瓜刀砍伤,后又被车勇用木椅子砸,为保护自身安全,被告人持尖刀还击,刺死向淮和车勇,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任玉江无罪。”
听到无罪的判决后,旁听席上一直面无表情的贾丹燕,突然喜极而泣,眼中全是喜悦的泪花。周围的亲戚朋友也露出了笑容。
任玉江听完判决后,伸手使劲搓了搓木讷的脸庞,感觉自己像是从鬼门关走了一圈,暗暗告诫自己:以后遇事一定要冷静,这特么罪,真不是人受的。而后,他起身给法官和方轶各鞠了一躬,以示感谢。
方轶走出法庭后,在走廊上被贾丹燕叫住了。
“方律师,留步!”贾丹燕眼中残存的泪水尚未来得及擦去。
“贾女士,您老公的案子一审结束了,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判决书生效后,案子就结了。”方轶知道她关心什么,不待她问便说了出来。
“好的,谢谢,谢谢您。”贾女士点头道。
在回所里的路上,伍庆辉开着车,突然问道:“方律师,您在法庭上说的那个《刑法》的第二十条,我之前也看过,是不是凡是出现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套用这个法条,做无罪辩护?”
“云乔,你怎么理解?”方轶突然看向身旁的云乔,问道。
“我觉得只要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基本上都可以做无罪辩护。”云乔想了想说道。
“从理论上来讲,你们说的都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打架斗殴的刑事案件在现实中往往情况都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也都比较严重。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千万不能生搬硬套法条,一定要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先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要防止行为人假借防卫而犯罪。
我说的可能听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咱们做律师不是参加学校的考试,一个不慎,可能一条人命就没了。而且是没有补考机会的。”方轶解释道。
(本章完)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眼神中没有任何感情色彩。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
本案中任玉江虽然身受轻伤,但只要他受伤的情形足以表明对方的行为属于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行为人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
本案中,向淮手中的西瓜刀已砍在被告人身上,如不反击,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必然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任玉江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案发时被告人存在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心理,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时,也不应成为任何障碍。被告人不应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任玉江先是被向淮用西瓜刀砍伤,后又被车勇用木椅子砸,为保护自身安全,被告人持尖刀还击,刺死向淮和车勇,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任玉江无罪。”
听到无罪的判决后,旁听席上一直面无表情的贾丹燕,突然喜极而泣,眼中全是喜悦的泪花。周围的亲戚朋友也露出了笑容。
任玉江听完判决后,伸手使劲搓了搓木讷的脸庞,感觉自己像是从鬼门关走了一圈,暗暗告诫自己:以后遇事一定要冷静,这特么罪,真不是人受的。而后,他起身给法官和方轶各鞠了一躬,以示感谢。
方轶走出法庭后,在走廊上被贾丹燕叫住了。
“方律师,留步!”贾丹燕眼中残存的泪水尚未来得及擦去。
“贾女士,您老公的案子一审结束了,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判决书生效后,案子就结了。”方轶知道她关心什么,不待她问便说了出来。
“好的,谢谢,谢谢您。”贾女士点头道。
在回所里的路上,伍庆辉开着车,突然问道:“方律师,您在法庭上说的那个《刑法》的第二十条,我之前也看过,是不是凡是出现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套用这个法条,做无罪辩护?”
“云乔,你怎么理解?”方轶突然看向身旁的云乔,问道。
“我觉得只要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基本上都可以做无罪辩护。”云乔想了想说道。
“从理论上来讲,你们说的都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打架斗殴的刑事案件在现实中往往情况都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也都比较严重。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千万不能生搬硬套法条,一定要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先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要防止行为人假借防卫而犯罪。
我说的可能听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咱们做律师不是参加学校的考试,一个不慎,可能一条人命就没了。而且是没有补考机会的。”方轶解释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