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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章 丈夫与妻子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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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员看向被告人问道。

    “有异议,我跟我媳妇干正事,没违法。虽然我们两口子感情不好,但是也没离婚啊,结婚证是民政局发的,我们是合法夫妻,我们干正事也是合法的……”杜孝生极力为自己辩解。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员说道。

    “被告人杜孝生,案发当日你为什么去被害人家里?”检察员例行公事的看向被告席,问道。

    “我是去找我媳妇邓琼英,劝她回家。”杜孝生说道。

    “被害人邓琼英为什么回娘家,不在家跟你过日子?”检察员追问道。

    “之前我们吵了一架,她一生气就回娘家了。”杜孝生嘟嘟囔囔的说道。

    “你跟被害人邓琼英的关系如何?”检察员问道。

    “不是太好,经常吵架。”杜孝生说道。

    “案发前,你们的关系到了什么程度?”检察员冷着脸继续问道。

    “她回娘家后,打电话给我说要离婚,但是彩礼的事没说好,所以一直就这么拖着。”杜孝生看了一眼检察员说道。

    “案发当日,你去被害人家里,被害人邓琼英是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我劝她回家,我老丈人也说让我们回家去。但是她不肯,然后她上炕脱衣服睡觉。我跟老丈人说晚上住家里,插上门后,我也上炕了……”杜孝生低着头说道。

    “后来呢?被害人是否同意你留下?”检察员问道。

    “她见我上炕,就坐起来穿衣服,想要下地,我不让她走,把她按到了炕上,然后……”杜孝生将说了记不得多少次的案发经过,又说了一遍。

    “也就是说,从始至终,被害人都没有同意跟你发生关系,为了不让你得逞,甚至用剪刀扎你,对吗?”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也许她也是女性的原因,在问这话时,语言中明显带着一丝怒气,一丝阴冷。让人莫名的感到一丝寒意。

    “……对。”杜孝生点头道。

    “审判员,公诉人问完了。”女检察员冲着审判员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片刻后,审判员说道。

    “被告人,你在去被害人家时,对方对你的态度如何?我是指你老丈人一家。”方轶问道。

    “当时我去时,我老丈人没说啥,我老丈母娘在屋里没出来。”杜孝生想了想说道。

    “你提出在老丈人家留宿时,你老丈人一家什么反应?”方轶继续问道。

    “我老丈人没反对,也没同意,他劝我媳妇回家去睡,可能是怕我们两口子又吵吵起来,被邻居笑话。”杜孝生挠了挠头说道。

    “你插门上炕,你老丈人是什么反应?被害人邓琼英是什么反应?”方轶接着问道。

    “我插门时,我老丈人出屋去了,等于默认我留下。我媳妇没说话,起身穿衣服要出门,我理解,她不想跟我睡一块,后来我就把她按在了炕上……”杜孝生说着低下了头。

    “直到目前为止,邓琼英是否再次向你提出离婚?有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方轶问道。

    “没有,我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也没听说她要起诉我离婚。”杜孝生抬起头看向方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员说道。

    “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感情破裂,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协议离婚期间,以强制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邓琼英发生X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看向方轶。

    “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的行为虽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虽然双方感情不睦,但未发展到必须离婚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在案发前,虽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过离婚,但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

    因此,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仍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对房事的承诺仍然有效。因此杜孝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在一般的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发生X关系时,未必都经过了妻子的同意,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X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双方之间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

    同居和房事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对X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是不存在丈夫对妻子X权利自由的侵犯的。

    换句话说,即便妻子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劈腿,依然构成对夫妻间合法婚姻的侵犯。

    如果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稳定的存在,双方虽然感情不和,曾商议过离婚事宜,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双方的离婚意愿并不是那么强烈。双方家庭对双方的离婚也持否定态度。

    在本案被害人赌气回娘家期间,被告人(丈夫)不顾被害人(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其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也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