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章 比窦娥还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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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知道,这世上“外貌协会”的人还是很多的,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中有,老百姓中更多。作为一名律师,如果穿戴上不能让当事人觉得你很成功(不管你是否真的成功),那么当事人大概率会在心里看不上你,觉得伱无论在专业能力上,还是在人脉上,都与他要委托的律师相差甚远。特别是陌生当事人,这一点体现的更加明显。
因为在绝大多数人的心中早就对律师群体有了画像,律师就应该是高大上的职业,就应该出入豪车,美女相伴,法庭上唇枪舌战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罪恶之徒说成是无辜受害者,把出来卖的说成比天使还要干净、纯粹的人。
不得不说人们心中的律师形象很大程度是受了港台剧和美剧的影响,其实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国内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所以不管被告人请不请律师都要以法官为主,律师人微言轻,即便这样,律师仍然在前赴后继的努力的推动着法制的进程,其中的酸苦辣、迷茫、失望和决绝,恐怕只有律师才能体会。
而美剧以及港台剧多表现的是以律师为主的对抗式审判方式,在这种审判方式中律师表现出来的作用更直观,看起来也更有视觉和听觉的冲击力,但那是英美法系的东西,不属于我们。
鉴于国内大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读,为了给自己本就不出彩的中年形象加分,方轶从李书明哪里拿到定做服装的电话后,周六去见了服装设计师,定制了两套西装,同时听从对方的建议,采购了一双黑色,一双棕色的小牛皮皮鞋,几条不同颜色的领带和几件衬衫。
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方轶花出去好几万,心疼不已,但是不得不说形象确实能提升了不少。
很快,赵大宝媳妇宁金凤的刑事案子开庭了,开庭时间比方轶预计的早了一些。
周四的早上,方轶开车去了县法院,早上九点半,方轶坐在法庭内,桌上摆放着开庭时会用到的材料。
对面的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男检察员,一老一年轻。老检察员带着一副近视镜,看起来有点像老学究,方轶之前跟他沟通过,对他印象不错。年轻的是他徒弟。
赵大宝坐在下面旁听席上一脸的紧张,一会儿看向方轶,一会儿又看向坐在被告人席上的自家媳妇,心中不是滋味。
宁金凤的案子由一位男法官独任审理,男法官四十多岁的样子,一脸的严肃。
当男法官核实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宣读完被告人权利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宁金凤,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告人宁金凤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向省林业厅申请了繁育鹦鹉的许可证,并获得了金头鹦鹉、蓝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十二种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此后,经省林业厅批准,宁金凤从飞腾鸟类物种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百三十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Ⅰ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宁金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老检察员道。
听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宁金凤都快哭了,这认罪认罚的,怎么还让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觉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窦娥还冤!
之前方轶与老检察员沟通时,老检察员也觉得宁金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现在看来老检察员也仅仅是在法定刑以内,建议了最低刑期。这可不是方轶想要的结果。
“被告人宁金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请法院少判我几年。”宁金凤有些魂不守舍,有气无力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宁金凤,你一共出售过几次鹦鹉?卖了几只?”老检察员问道。
“一次,只有这一次。一共卖了六只。”说话时,宁金凤眼神中透露着惶恐。
只卖了六只鹦鹉就要被判五年,即便宁金凤曾经卖过鹦鹉此时她也不敢说,不能说,她还没傻到自己给自己挖坑的地步。
(本章完)
方轶知道,这世上“外貌协会”的人还是很多的,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中有,老百姓中更多。作为一名律师,如果穿戴上不能让当事人觉得你很成功(不管你是否真的成功),那么当事人大概率会在心里看不上你,觉得伱无论在专业能力上,还是在人脉上,都与他要委托的律师相差甚远。特别是陌生当事人,这一点体现的更加明显。
因为在绝大多数人的心中早就对律师群体有了画像,律师就应该是高大上的职业,就应该出入豪车,美女相伴,法庭上唇枪舌战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罪恶之徒说成是无辜受害者,把出来卖的说成比天使还要干净、纯粹的人。
不得不说人们心中的律师形象很大程度是受了港台剧和美剧的影响,其实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国内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所以不管被告人请不请律师都要以法官为主,律师人微言轻,即便这样,律师仍然在前赴后继的努力的推动着法制的进程,其中的酸苦辣、迷茫、失望和决绝,恐怕只有律师才能体会。
而美剧以及港台剧多表现的是以律师为主的对抗式审判方式,在这种审判方式中律师表现出来的作用更直观,看起来也更有视觉和听觉的冲击力,但那是英美法系的东西,不属于我们。
鉴于国内大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读,为了给自己本就不出彩的中年形象加分,方轶从李书明哪里拿到定做服装的电话后,周六去见了服装设计师,定制了两套西装,同时听从对方的建议,采购了一双黑色,一双棕色的小牛皮皮鞋,几条不同颜色的领带和几件衬衫。
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方轶花出去好几万,心疼不已,但是不得不说形象确实能提升了不少。
很快,赵大宝媳妇宁金凤的刑事案子开庭了,开庭时间比方轶预计的早了一些。
周四的早上,方轶开车去了县法院,早上九点半,方轶坐在法庭内,桌上摆放着开庭时会用到的材料。
对面的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男检察员,一老一年轻。老检察员带着一副近视镜,看起来有点像老学究,方轶之前跟他沟通过,对他印象不错。年轻的是他徒弟。
赵大宝坐在下面旁听席上一脸的紧张,一会儿看向方轶,一会儿又看向坐在被告人席上的自家媳妇,心中不是滋味。
宁金凤的案子由一位男法官独任审理,男法官四十多岁的样子,一脸的严肃。
当男法官核实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宣读完被告人权利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宁金凤,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告人宁金凤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向省林业厅申请了繁育鹦鹉的许可证,并获得了金头鹦鹉、蓝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十二种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此后,经省林业厅批准,宁金凤从飞腾鸟类物种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百三十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Ⅰ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宁金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老检察员道。
听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宁金凤都快哭了,这认罪认罚的,怎么还让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觉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窦娥还冤!
之前方轶与老检察员沟通时,老检察员也觉得宁金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现在看来老检察员也仅仅是在法定刑以内,建议了最低刑期。这可不是方轶想要的结果。
“被告人宁金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请法院少判我几年。”宁金凤有些魂不守舍,有气无力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宁金凤,你一共出售过几次鹦鹉?卖了几只?”老检察员问道。
“一次,只有这一次。一共卖了六只。”说话时,宁金凤眼神中透露着惶恐。
只卖了六只鹦鹉就要被判五年,即便宁金凤曾经卖过鹦鹉此时她也不敢说,不能说,她还没傻到自己给自己挖坑的地步。
(本章完)